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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姓民眾連續5年浮濫報醫療費等扣除額,結果被國稅局連追5年的所得稅,並按所漏稅額罰處1倍,罰鍰總計逾1千萬元。許某抱怨稅官沒有在第1年時,就將裁罰通知他,而是5年後像「連珠砲」般對他開罰,有誤導納稅人走錯路情況,逐年打起行政官司。不過,台北行政法院認為,許某有「故意」虛報而提不出實際憑證的情況,因此一件件都判他敗訴;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97年度的上訴部分,判決駁回;許某其他年度的稅爭,恐怕也是難獲翻盤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許某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捐贈扣除額348萬元、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60萬元及保險費扣除額37萬元。國稅局以不符規定為由,分別剔除347萬元、354萬元及8萬元,核定捐贈扣除額1萬3,500元、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501元及保險費扣除額29萬元,併同查獲許某短漏報本人、配偶及扶養親屬營利、薪資、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33萬7,358元,核定補徵稅額308萬元。國稅局隨後再剔除不符合受扶養規定的吳姓等2人健保費及非健保費,核定綜合所得淨額1,649萬元,並核定漏稅額290萬元,按所漏稅額處1倍的罰鍰290萬元。許某不服,在向法院主張,國稅局在95年間,沒有及時依職權課處行政罰,遲至100年5月行政罰裁處時效屆失效之際,突然、緊密、極短時間內、急迫地、連續地發出94 、95 、96、97、98共5年,高達千萬元的行政罰裁處書,此舉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。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,許某在復查時,只要能夠補提憑證,國稅局都予以一一認列,並於計算漏稅額時予以扣除,超過部分,計某都沒有任何憑證,此一事實許某自己也不爭執。足見其差額部分,屬於許某所虛報列舉扣除額。法院判決指出,許某的行為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,或已預見其發生且縱容其發生,應屬故意,自應受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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